建筑消防設施報廢年限明確規定!
專欄:消防科普
發布日期:2019-12-13
閱讀量:6548
作者:季楓
收藏:
中山建安2019年12月13日訊--DB11/T1620—2019《建筑消防設施維修保養規程》很清楚的規定了一些消防設備/器材的具體報廢年限。11防煙排煙系統5.11.3 風機的使用年限不超過十二年,達到使用年限應報廢;
中山建安2019年12月13日訊--DB11/T1620—2019
《建筑消防設施維修保養規程》
很清楚的規定了一些消防設備/器材的具體報廢年限。
5.1.3 蓄電池達到說明書規定的使用年限時應報廢,未達到使用年限但出現表面變形、銹蝕、漏液等現象,經測試不具備使用功能的應報廢。
5.2.3.1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使用年限不超過十二年,達到使用年限應報廢。報廢條件及處理方式應符合GB 29837的規定 5.2.3.2 蓄電池使用年限不超過四年,達到使用年限應報廢。沒有達到使用年限,但出現表面嚴重變形、銹蝕、漏液等情況時,也應報廢。
5.3.3.1 組裝消防水箱如通過緊固螺栓或內補膠的方法處理后仍滲漏,或組件出現裂紋等缺陷應報廢。 5.3.3.2 消防水泵在零流量、額定流量下揚程不能滿足規范要求,經維修仍與設計偏離度大于10%時應報廢;柴油機消防泵啟動蓄電池無法正常充電的蓄電池應報廢。 5.3.3.3 氣壓給水裝置出現碰撞變形、嚴重銹蝕、明顯機械性損傷或功能缺失無法修復應報廢。 5.3.3.4 水泵接合器出現碰撞變形、嚴重銹蝕、明顯機械性損傷或功能缺失無法修復應報廢。5.3.3.5 管網和支吊架出現碰撞變形、嚴重銹蝕、明顯機械性損傷或鋼管出現1處以上“砂眼”的管段應報廢。5.3.3.6 閥門、止回閥、電動閥、電磁閥、水泵控制閥出現嚴重銹蝕、明顯機械性損傷或維修后仍漏水的應報廢。5.3.3.7 減壓閥本體、法蘭銹蝕面積達到1/3應報廢,無法更換同規格配件或更換后仍不合格應報廢。5.3.3.8 出現以下情況的安全閥、過濾器、壓力表及附件,經維修無效的應報廢:a)安全閥開啟或回座壓力不在設計壓力范圍內或漏水;d)過濾器本體銹蝕面積達到1/3,或濾網銹蝕面積達到1/3且無法更換同規格濾網。5.3.3.9 室外消火栓出現碰撞變形、嚴重銹蝕、明顯機械性損傷或功能缺失無法修復應報廢。 5.3.3.10 室內消火栓銹蝕面積達到1/3或維修后仍漏水應報廢。
5.4.3.1 報警閥組出現嚴重變形、銹蝕及其他明顯機械性損傷或功能缺失無法修復時應報廢。 5.4.3.2 水流指示器、信號閥本體出現嚴重變形或銹蝕、裂紋、電氣部件損壞無法修復時應報廢;噴頭濺水盤嚴重變形、熱敏器件附著物無法清除時應報廢。
5.5.3.1 噴頭有明顯損傷、變形、損壞無法修復或阻塞物、附著物無法清除時應報廢。 5.5.3.2 雨淋閥組組件嚴重變形、銹蝕及其他明顯機械性損傷或功能缺失無法修復時應報廢。
5.6.3.1 噴頭有明顯損傷、變形、損壞無法修復或阻塞物、附著物無法清除時應報廢。5.6.3.2 瓶組符合 5.9.3.1的相關規定時應報廢。 5.6.3.3 區域閥組組件嚴重變形、銹蝕及其他明顯機械性損傷或功能缺失無法修復時應報廢。
5.7.3 消防炮出現碰撞變形、嚴重銹蝕及其他明顯機械性損傷或功能缺失無法修復時應報廢。
5.8.3.1 泡沫比例混合裝置中的膠囊破損時應報廢。 5.8.3.2 泡沫比例混合器銹蝕無法修復時,應報廢。 5.8.3.3 泡沫噴頭、泡沫槍外觀出現碰撞變形或有明顯機械損傷無法修復時應報廢。 5.8.3.4 泡沫罐罐體出現碰撞變形、嚴重銹蝕及其他明顯機械性損傷或功能缺失無法修復時應報廢。
5.9.3.1 經檢驗,滅火劑或驅動氣體鋼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報廢: b)查看出廠日期鋼印,滿二十年的鋼質焊接氣瓶;
c)查看出廠日期鋼印,滿三十年的鋼質無縫氣瓶;
d)水壓試驗不合格的;
e)有明顯火焰燒灼痕跡的;
f)其他經檢驗不符合GB13075、GB13004、TSGR0004相關規定的。
5.9.3.2制冷機組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或制冷功能失效、無法修復時應報廢。5.9.3.3 系統組件出現碰撞變形、嚴重銹蝕及其他明顯機械性損傷或功能缺失無法修復時應報廢。5.9.3.4 管網和噴頭出現碰撞變形、嚴重銹蝕及其他明顯機械性損傷時應報廢。
5.10.3.1 經檢驗,滅火劑或驅動氣體鋼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報廢:b)查看出廠日期鋼印,滿二十年的鋼質焊接氣瓶;
c)查看出廠日期鋼印,滿三十年的鋼質無縫氣瓶;
d)水壓試驗不合格的;
e)有明顯火焰燒灼痕跡的;
f)經檢驗不符合GB13075、GB13004、TSGR0004相關規定的。
5.10.3.2 系統組件出現碰撞變形、嚴重銹蝕及其他明顯機械性損傷或功能缺失無法修復應報廢。
5.10.3.3 管網和噴頭出現碰撞變形、嚴重銹蝕及其他明顯機械性損傷應報廢。
5.11.3 風機的使用年限不超過十二年,達到使用年限應報廢;未達到使用年限但出現嚴重銹蝕、機械變形等情況,無法正常工作且無法維修時應報廢。
5.12.3.1 應急照明控制器使用年限不超過十二年,達到使用年限,應報廢。5.12.3.2 蓄電池的使用年限不超過四年,達到使用年限時應報廢。沒有達到使用年限,但出現表面嚴重變形、銹蝕、漏液等情況時,也應報廢。5.12.3.3 照明燈具的使用年限不超過四年,達到使用年限應報廢。
5.13.3.1 消防應急廣播系統設備的使用年限不超過十二年,達到使用年限的產品應報廢。報廢應按照GB29837的規定執行。
5.14.3 消防專用電話系統設備的使用年限不超過十二年,達到使用年限的產品應報廢。報廢應按照GB29837的規定執行。
5.15.3.1 防火門監控器、門磁開關使用年限不超過十二年,達到使用年限應報廢;若繼續使用應每年按GB 29364的相關規定進行功能試驗,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5.15.3.2 電動閉門器、電磁釋放器使用壽命不超過2萬次,達到使用壽命應報廢;若繼續使用應每年按GB 29364的相關規定連接防火門監控器進行功能試驗,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5.16.3 消防電梯迫降按鈕、專用消防對講電話,損壞嚴重且無法維修時,應按報廢處理。
5.17.3.1 居住建筑內的可燃氣體探測器使用年限為五年,商業和工業場所內的可燃氣體探測器使用年限為三年,超過使用年限應報廢。 5.17.3.2 緊急切斷裝置使用年限為十年,超過使用年限應報廢。
5.18.3.1 電氣火災監控系統設備使用年限不超過十二年,達到使用年限應報廢。
5.19.3.1 消防設備電源監控系統設備使用年限不超過十二年;若繼續使用應每年按GB 28184的相關規定進行功能試驗,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5.20.3.1 滅火器使用年限滿足以下要求應報廢:b)干粉滅火器、潔凈氣體滅火器自出廠日期起滿十年的;5.20.3.2 滅火器維修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況時應報廢: a)氣瓶(或筒體)內部有銹屑或內部表面有腐蝕的凹坑;d)氣瓶(或筒體)外部涂層脫落面積大于瓶體(或筒體)總面積的三分之一;e)氣瓶(或筒體)外表面、聯接部位、底座有腐蝕的凹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