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校幼兒園安全管理規定
專欄:消防科普
發布日期:2019-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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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季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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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教育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職責:(一)負責制定學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標,建立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機制,加強對學校安全工作的檢查指導,督促學校建立健全并落實安全管理制度;
中山建安2019年09月20日訊--北京市教委發布《北京市中小學校幼兒園安全管理規定(試行)》。《規定》全面加強了學校安全工作的規范化管理,并對學校應承擔的職責提出了明確要求。該規定自2019年9月1日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加強北京市中小學幼兒園平安校園建設,構建學校安全風險防控體系,促進學校安全規范化管理,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保障學生和教職工安全,根據國家和本市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普通中小學校、幼兒園、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專門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學校安全管理堅持以人為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盡職免責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遵循積極預防、依法管理、綜合防控、齊抓共管、各負其責、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學校及周邊安全主要包括消防安全、治安安全、食品安全、衛生安全、交通安全、校舍安全、設備設施安全、教學實驗安全、學生活動安全、學生欺凌和暴力以及自然災害、突發意外事故等可能對師生造成傷害的安全威脅。(一)構建學校安全領導組織體系,完善安全管理體制機制;(二)構建學校安全管理制度體系,落實安全管理責任;(三)構建學校安全宣傳教育體系,提高師生安全防范能力;(四)構建學校安全綜合防控體系,提高安全預防水平;(五)構建學校安全隱患排查整治體系,提升安全隱患治理能力;(六)構建學校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體系,提升應急管理水平;(七)建立學校及周邊安全綜合治理機制,營造校園安全環境;(八)建立學校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機制,落實責任追究制度。 第六條 各區政府全面落實本區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和管理責任,將平安校園建設納入本區平安建設規劃,明確各部門、各街道鄉鎮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建立政府統一領導、部門齊抓共管、街道鄉鎮組織落實、社會協同聯動的學校安全工作機制。 第七條 各街道鄉鎮落實屬地學校安全管理責任,落實完善“街鄉吹哨,部門報到”管理機制,組織協調開展校園及周邊聯合執法、安全隱患排查整治、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校園及周邊環境秩序。(一)負責統籌指導學校安全突發事件輿情應對工作,加強學校新聞發言人業務培訓;(二)負責組織協調學校及周邊“掃黃打非”工作,組織查處學校周邊制售含有涉政(宗教)、淫穢色情、兇殺暴力等內容非法出版物的單位和個人。(一)負責加強對學校及周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統籌協調,將學校及周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納入平安北京建設工作考核體系;(二)負責協調各相關部門推進重大涉校矛盾糾紛的化解工作。 第十條 機構編制部門負責根據學校安全管理工作需要和本規定要求,在教育系統編制總量范圍內確定安全管理人員數量。(三)負責加強互聯網法治宣傳教育,管控網上各類有害信息,為學生成長創造健康的網絡環境。(一)負責制定學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標,建立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機制,加強對學校安全工作的檢查指導,督促學校建立健全并落實安全管理制度;(二)負責統籌制定學校安全教育規劃和實施計劃,指導學校有針對性地開展學生安全教育和應急演練;(三)負責指導組織學校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按規定配置安全監察員隊伍;(四)負責本系統安全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工作,指導督促學校制定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指導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五)負責組織開展對本級政府部門和下級政府以及學校安全工作的專項督導。(一)負責學校及周邊治安保衛工作,將校園及周邊治安納入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排查管控校園及周邊治安隱患,依法嚴厲打擊各類涉校違法犯罪活動;(二)負責定期入校指導安全保衛工作,協助開展法治安全宣傳教育,排查化解涉校矛盾糾紛,處理校園治安突發事件,依法查處圍堵學校、毆打教職工、干擾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等校鬧行為;(三)負責落實完善上下學高峰期間勤務和日常巡邏防控制度,加強“護學崗”建設;(四)負責完善校園周邊交通標志標線和科技監控設備,建立學生上下學高峰時段交警執勤制度,對易發生交通擁堵或地處交通復雜路段的學校周邊加強交通秩序維護和執法處罰力度;(五)負責依法對校車許可申請進行審核和對校車標牌進行發放回收工作;做好校車駕駛人資格申請的受理、審查、認定工作,以及校車駕駛人審驗、校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加強對校車行駛線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對校車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第十四條 財政部門負責將學校安全工作經費納入一般公共預算,優先保障學校安全風險防控經費的支出。 第十五條 人力社保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職責:(一)負責將學校安全管理崗位設置納入管理崗位序列;指導教育部門在學校績效工資中適度加大對安全管理崗位的分配力度;(二)負責加強對服務學校的勞務派遣公司、專業服務機構等第三方社會機構合法用工行為的監督管理,建立勞務派遣用工備案制度。 第十六條 生態環境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職責:(二)負責對校園危險廢物的環境污染防治提供政策指導,對放射源管理提供指導支持; 第十七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職責:(二)負責指導督促學校對校舍使用安全開展檢查和評估鑒定工作;(三)負責依法加強對校舍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查處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建設行為。(一)負責合理調整學校周邊公交線路,加大公交供給;(二)負責統籌協調學校周邊交通綜合治理,加強學校周邊停車管理,提高學校周邊道路管養水平,實施疏堵工程,優化道路設施;(三)負責依法對校車許可申請進行道路旅客運輸資質審核,督促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校車服務提供者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依法對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校車企業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第十九條 文化旅游部門負責加強對學校周邊互聯網上網服務、歌舞娛樂、游藝娛樂等經營服務場所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學校周邊擅自設立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無照經營文化娛樂場所和非法出版物。 第二十條 衛生健康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職責:(一)負責依法開展學校傳染病防控和疫情處置工作,指導督促學校落實傳染病防控措施,加強對學校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保健工作的監督指導;(二)負責指導學校做好飲用水安全管理,開展食源性疾病預防和營養健康知識教育;(三)負責組織開展學校公共衛生安全風險監測和公共衛生專業人員培訓;(四)負責組織醫療衛生機構救治校園安全事故中的傷患人員;(五)負責協助開展校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預防性衛生審查。 第二十一條 應急管理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職責:(一)負責學校安全生產、實驗室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的綜合監督管理,依法依規查處學校安全生產和實驗室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事故;(二)負責配合教育部門指導學校開展安全突發事件應急工作;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綜合監管工作。 第二十二條 消防救援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職責:(一)負責開展消防安全監督檢查,依法督促學校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二)負責指導學校開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疏散演練;(三)負責開展學校火災的處置與救援,并依法進行火災事故調查。 第二十三條 市場監管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職責:(一)負責學校食堂供餐、學校外供餐企業供餐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和執法檢查;建立學校食堂、學校外供餐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指導學校、學校外供餐企業加強食品安全管理和宣傳教育;依法會同有關部門對學校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二)負責對學校周邊各類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和專項治理;負責對學校及周邊特種設備安全進行重點監督檢查;(三)負責學校采購教學儀器設備、床上用品、校服等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對學校周邊市容環境衛生、流動無照經營、店外經營、違法建設、亂堆物料、散發小廣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督檢查和專項治理。 第二十五條 保險監管部門負責加強對涉校保險業務的監督管理,依法規范保險公司經營行為。 第二十六條 學校全面落實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將安全工作納入學校總體規劃和首要任務;建立學校安全工作領導組織機構和統一領導、分工負責、齊抓共管、群防群治的學校安全管理工作機制。 第二十七條 學校安全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學校校長直接分管安全工作,學校可設一名校級干部協助校長負責學校安全工作;學校結合崗位設置,明確其他校級干部、部門負責人及全校教育教學行政后勤崗位人員的安全管理職責,建立覆蓋全體教職員工的安全管理責任體系,層層簽訂安全責任書。 第二十八條 學校設立安全管理工作機構(部門),統籌負責學校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督促落實各崗位安全管理職責;按照師生員工總人數800人(不含)以下至少配備1名專職安全管理干部;800人(含)以上每增加800人至少增配1名專職安全管理干部;學校參照班主任補貼標準給予專職安全管理干部待遇。 第二十九條 學校按照師生員工總人數1000人(不含)以下至少配備6名專職保安員,有寄宿制的學校至少配備8名專職保安員;1000人(含)以上每增加500人至少增配1名專職保安員,有寄宿制學生的學校每增加300人至少增配1名專職保安員。 第三十條 學校聘任法治副校長;協助學校加強安全工作,開展法治安全、防治校園欺凌和暴力等宣傳教育培訓;協助解決學校及周邊涉校安全問題;聯合心理專家對有不良行為學生開展教育轉化工作。 第三十一條 學校建立食品和飲用水安全管理制度;實行陽光餐飲和集中用餐陪餐制度;嚴格學校食堂規范化管理和校外供餐管理,嚴格執行食堂衛生操作規范,嚴格執行食堂物資采購索證、查驗、登記和飯菜留樣、記錄制度;嚴格落實飲用水安全衛生標準,定期開展水質檢測和飲水設備維護清洗消毒。 第三十二條 學校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嚴格落實消防安全工作責任制;實行標準化管理;對消防設施和器材加強日常維護,規范設置消防安全標志標識,保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通道暢通。 第三十三條 學校建立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嚴格內部駕駛員管理,保證學校車輛安全有效;嚴格執行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租用校外車輛組織師生參加活動,須租用有資質的租車服務單位的車輛,并簽訂租車安全責任書;校內機動車行駛或停放須與學生活動區域物理隔離,如校內不具備物理隔離條件,須禁止機動車進入校園;不得出租出借校內場地停放校外機動車輛,不得利用學校用地建設對社會開放的停車場。 第三十四條 學校建立防治校園欺凌和暴力工作制度;開展預防欺凌和暴力教育,嚴格學生日常行為管理;公開工作機構和舉報電話;對欺凌和暴力行為早發現、早預防、早控制,及時處置突發校園欺凌和暴力事件。 第三十五條 學校建立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實驗和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開展實驗安全教育培訓,建立教育培訓檔案;嚴格落實中小學實驗室規程,規范儀器設備和藥品管理;嚴格落實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范標準,加強對危險化學品采購、儲存、使用和危險廢物處置的規范化管理。 第三十六條 學校建立水、電、氣、熱及設施設備運行安全管理制度;按規定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定期檢查;定期檢查設施設備運行情況,發現老化或損毀等安全隱患,及時進行維修或更換。 第三十七條 學校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制度;建立安全隱患臺賬,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對無力解決或無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隱患,及時書面報告上級主管單位或其他有權管理的單位,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防范。 第三十八條 寄宿制學校建立寄宿制學生安全管理制度;專門配備宿舍安全管理人員,實行24小時宿舍值班和安全巡查制度;保證教室、宿舍、樓道、樓梯等場所的照明符合標準。 第三十九條 學校實行封閉式管理;校門實行24小時值守,門衛由配備專業器械的專職保安員持械上崗,校門口設置硬質防沖撞設施;實行外來人員出入校登記、檢查制度,禁止無關人員和校外車輛進校,禁止將非教學用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有毒物品、管制器具和動物等帶入校園。 第四十條 學校實行上下學高峰時段校門口值班制度;組織帶班干部、值周老師、保安員、家長志愿者等,配合公安機關共同維護校園門前安全秩序;小學上下學實行小黃帽路隊制和接送交接制度,不得將晚離學校的低年級學生、幼兒交與無關人員。 第四十一條 學校建立安防視頻監控管理系統;中小學校按要求覆蓋所有重點部位,幼兒園實現公共活動區域全覆蓋,并與屬地公安、教育部門聯網;建立安防視頻監控值班監看、信息保存、調用調取、運行維護管理制度,保障安防監控系統正常運行;采集的視頻圖像信息保存期限達到法定時長;安裝一鍵式報警裝置并保持完好有效,與屬地接警平臺聯網。 第四十二條 學校建立校外活動安全管理制度;成立活動安全管理機構,明確安全管理責任,制定安全應急預案,配備相應物資設備,配齊安全、醫護等管理保障人員,提前對師生進行安全教育。 第四十三條 學校建立學生安全信息通報制度;將未按要求正常到校、非正常缺勤、擅自離校以及身體和心理異常學生情況等關系學生安全的信息,及時告知其監護人和校內相關負責人員。 第四十四條 學校加強學生日常和課間活動的安全管理;合理安排學生疏散時間和上下樓道順序,安排專門人員值班巡查,防止擁擠、踩踏、傷害事故發生;加強對學校后勤維修工具、食堂廚房用具和體育器械等使用安全的管理。 第四十五條 學校建立合法用工和內部人員矛盾排查調處制度;學校領導要與勞務用工人員開展談心談話,全面掌握教職工思想狀況;定期開展心理健康和內部矛盾排查;新錄用教職工和外聘人員要進行身份核查和背景審查,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處罰的人員、有精神病史人員入校工作。 第四十六條 學校按規定配備具有從業資格的專職醫務(保健)人員或兼職衛生保健教師;寄宿制和學生人數600人以上的學校應設立衛生室,其他學校設置保健室;購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藥品,保障對學生常見病的治療,遇疑難病癥及時送醫救治。 第四十七條 學校建立學生健康管理制度;建立學生健康檔案,定期組織開展學生體檢和心理健康排查,依法保護學生的個人隱私;對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異常心理狀況的學生,應當給予適當關注和照顧;對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不宜在校學習的學生,應當休學,由監護人安排治療、休養;監護人發現被監護人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異常心理狀況的,應當及時告知學校。 第四十八條 學校建立傳染病防控管理制度;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落實晨午檢、因病缺勤登記追訪、日常通風消毒、免疫規劃管理、疫情報告、復課證明查驗制度,做好登記和報告工作;積極配合疾控部門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和傳染病防控工作。 第四十九條 學校建立網絡安全管理制度;落實網絡安全主體責任,制定網絡安全應急預案;保證網絡安全工作值班值守,開展網絡系統安全監測管理與檢查維護,防范網絡安全風險。 第五十條 學校建立安全工作檔案管理制度,記錄日常安全管理、安全責任落實、安全檢查、安全隱患整改等情況,作為實施安全工作目標考核、責任追究和事故處理的依據。 第五十一條 學校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搶險等應由專業人員或成人從事的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與具有危險性的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性活動;不得將場地出租出借用于生產經營活動;不準商業廣告進入校園。 第五十二條 學校加強與屬地街道鄉鎮、社區和家長合作,建立學校安全志愿者隊伍,協助開展安全工作。 第五十三條 學校舉辦者應當按規定為學校購買中小學幼兒園校方責任保險及附加無過失責任保險。 第五十四條 學校按規定開設安全教育課程;將安全教育作為重要教育教學內容,根據不同學齡階段學生的生理心理特點、接受能力以及可能遇到的安全風險,增強安全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五十五條 學校在開學初、放假前,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集中開展安全教育;新生入學后,應開展新生入學安全教育,幫助新生及時了解學校安全制度規定。 第五十六條 學校通過漸進式安全教育,在幼兒園和九年義務教育期間完成對學生的基本安全知識與技能的普及任務,確保學生掌握與年齡階段相適應的基本安全知識、避險逃生能力以及自救互救技能。 第五十七條 學校開展實驗室安全教育;針對不同課程實驗課的特點與要求,對學生進行實驗實訓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輻射、防污染等安全防護教育。 第五十八條 學校加強安全防范宣傳教育;重點針對消防安全、治安安全、食品安全、交通安全、用電安全、用火安全和防溺水、防踩踏、防侵害、防暴恐襲擊、防黑惡勢力滲透、防極端天氣、防自然災害等可能造成傷害的安全威脅,使學生掌握基本防范技能和自救、互救、逃生能力。 第五十九條 有條件的學校建設專門的安全宣傳教育體驗教室,配備多個主題的安全體驗設施設備,組織學生開展體驗式學習,增強安全教育實效。各區加強對本區安全教育基地、場館、教室資源的統籌,有條件的區可建設綜合性或專業性較強的安全教育課外活動基地。 第六十條 學校充分利用政府、社會、高校、企事業單位等公共安全教育基地、博物館、體驗館等資源,組織學生開展參觀、宣傳教育和實訓體驗活動。 第六十一條 學校定期組織開展各類突發事件應急演練,中小學每月開展一次應急疏散演練,幼兒園每季度開展一次應急疏散演練。 第六十二條 學校將教職工安全教育培訓納入年度工作計劃,每年定期組織開展崗位安全教育培訓,將安全培訓納入繼續教育學分;對新入職教師進行崗前安全教育培訓;定期組織保安員開展安全保衛和應急處突專業訓練;提高教職員工指導學生預防事故、自救、逃生、緊急避險的能力。 第六十三條 學校結合本校情況組織開展應急救援進校園活動,幫助師生掌握初級急救知識和急救技能。 第六十四條 學校開展家校安全共育,引導家長履行監護人義務,對孩子開展家庭安全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關心關注孩子身心健康,支持配合學校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十五條 建立學生安全區域制度;在學校周邊200米范圍內,相關部門按職責重點整治學校周邊環境秩序,加強對學校周邊經營服務場所、經營服務活動監管以及治安狀況、交通秩序整治;禁止新建對環境造成污染的企業、設施;禁止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歌舞娛樂、游藝娛樂、彩票專營等營業場所。 第六十六條 公安機關加強學校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建立校園及周邊治安形勢會商研判、信息互通共享、聯動應急處置工作機制;加強涉校矛盾問題隱患排查化解;加強反恐防暴和應急處突能力建設;加強對校園及周邊治安環境整治和巡邏防控。 第六十七條 公安機關嚴厲打擊涉校違法犯罪;建立涉校案件摸排預防、快速出警核查、案件偵查等工作機制;加大對惡性傷害、欺凌和暴力、性侵等侵害師生人身財產安全違法犯罪案件的偵破力度。 第六十八條 公安機關建立警校合作工作機制;加強學校及周邊警務室建設和民警入校指導安全防范工作;強化學校周邊高峰勤務和“護學崗”機制;建立學校及周邊安全網上快速巡查系統。 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和交通部門加強學校周邊交通綜合治理;加強學校門前停車管理,校園門前100米(校門兩側各50米)禁止停放機動車;加大對學校門前及周邊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執法處罰力度;規范設置學校門前及周邊道路交通標志標識標線、設施和科技監控設備;優化學校周邊交通組織形式和公交站點設置,完善道路公交設施。 第七十條 市場監管部門加強學校周邊食品安全專項整治;禁止學校周邊無證無照餐飲經營;加強學校周邊食雜店、便利店、小超市等食品銷售單位的日常監管,定期開展食品安全專項檢查;加大對學校周邊批發市場、零售市場和農村市場等場所的整治力度,嚴禁銷售不合格食品;嚴格規范網絡餐飲經營行為。 第七十一條 市場監管和文化旅游部門加強學校周邊非法經營行為治理;依法取締學校周邊兜售非法出版物、不合格文體用具、兒童玩具的游商和攤點;嚴格查處學校周邊制售含有淫穢色情、兇殺暴力等內容出版物的單位和個人。 第七十二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加強對學校周邊建設工程的執法檢查,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違規在學校圍墻或建筑物邊建設工程。 第七十三條 學校按照以人為本、依法依規、快速反應、注重實效的原則,制定以應急處置為核心的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七十四條 學校建立與區政府、相關部門和屬地街道鄉鎮相銜接的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明確應急職責,規范應急程序,細化保障措施;定期組織開展應急預案演練;各相關部門和屬地街道鄉鎮應加強對學校應急工作的指導和預案的銜接。 第七十五條 學校建立安全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制度,遇有突發安全事件,按規定第一時間上報相關信息,杜絕瞞報、謊報、漏報、遲報。 第七十六條 學校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和安全突發事件網絡輿情管理制度;在相關專業部門的指導下,加強網絡輿情監控,及時發布相關信息,加強正面引導,回應社會關切。 第七十七條 在發生地震、洪水、泥石流、臺風等重大自然災害和重大治安、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時,區政府及教育部門和學校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轉移、疏散學生,或采取其他必要防護措施,保障師生和學校安全。 第七十八條 學校發生火災、食物中毒、治安案件等突發安全事件以及自然災害時,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教職工參與搶險、救助和防護,第一時間救治受傷學生,對受傷學生開展心理干預輔導,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第七十九條 學校發生學生傷亡事故,須按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規定的原則和程序,結合校方責任保險及附加無過失責任保險保障機制,及時實施救助;嚴禁借學生傷害事故,圍堵學校、毆打教職工、干擾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等校鬧行為。 第八十條 學校發生重大安全突發事件后,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由市教育部門牽頭組建市相關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和有關專業機構、專家參加的突發事件調查組,及時組織開展調查評估工作;必要時,由教育部門牽頭組織對較大、一般學校安全突發事件進行調查評估。 第八十一條 學校安全突發事件調查評估工作應對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和造成的后果,以及事前、事發、事中、事后全過程的應對工作,進行全面客觀的調查、分析、評估,提出改進措施,形成突發事件調查評估報告。 第八十二條 市政府將學校安全工作作為對各區政府和各政府相關部門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具體考核評價辦法和組織實施由市教育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各區政府將學校安全工作納入對各區政府相關部門和街道鄉鎮的績效考核內容;各區教育部門將學校安全工作納入對學校的績效考核。 第八十三條 市、區教育部門將學校安全工作作為教育督導的重要內容,加強對市政府有關部門、各區政府及有關部門、街道鄉鎮和學校落實安全工作職責的督導檢查。 第八十四條 教育等有關部門,對于在學校安全工作中成績顯著或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視情況聯合或分別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十五條 依據《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六十一條規定,政府相關部門不依法履行學校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由上級部門給予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部門和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六條 依據《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六十二條規定,學校不履行安全教育管理職責,對重大安全隱患長期不整改或不采取有效措施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學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黨紀、政紀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發生事故后未及時采取適當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五)拒絕或不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實施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 第八十七條 依據《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六十三條規定,校外單位或人員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引發學校安全事故的,或在學校安全事故處理過程中,擾亂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學校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八條 對職責范圍內發生學校安全事故,經查實已經全面履行有關職責,并全面落實了黨委和政府有關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八十九條 建立由市、區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領導為召集人、教育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參加的學校安全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解決學校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教育部門履行聯席會議辦公室職責。 第九十條 建立由市、區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領導帶隊,由市教育、公安、交通、應急管理、衛生健康、市場監管、城管執法、消防救援等部門共同參加的學校安全聯合檢查機制,每年定期開展學校安全工作聯合檢查,對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進行現場執法,嚴格處罰,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第九十一條 市、區政府建立學校安全預警和風險評估制度,制定學校安全風險清單,建立動態監測和數據搜集、分析機制,及時為學校提供安全風險提示,指導學校健全風險評估和預防制度。 第九十二條 建立學校安全經費投入保障機制;合理調整學校安全經費在教育經費中的投入比例,加大對人防、物防、技防經費的投入力度,優先保障學校安全風險防控經費的投入。 第九十三條 探索建立學校安全風險防控專業機構服務機制;采取政府采購、購買服務等方式,利用具備相應專業能力的組織機構,為學校安全教育和安全風險防控提供相關服務。 第九十四條 建立多元化的事故風險分擔機制;完善學校校方責任保險及附加無過失責任保險制度,規范保險范圍、投保理賠程序和理賠標準;嚴禁以學校名義指定學生家長購買或向學生直接推銷保險產品;鼓勵社會組織機構設立學校安全風險基金或學生救助基金,健全學生意外傷害救助機制。 第九十五條 完善校園傷害矛盾糾紛調處機制;建立學校法律顧問制度;積極利用行政調解、仲裁、人民調解、保險理賠、法律援助等方式,依法處理校園傷害事件。 第九十六條 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積極參與支持學校安全工作,依法維護學校安全秩序。 第九十七條 強化家長對孩子的依法監護責任,加強對孩子良好品德和行為習慣的養成教育,加強遵紀守法教育,要求學生服從學校安全管理,管教孩子不得有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的活動,約束孩子的不良行為。 第九十八條 學生在校學習和生活期間,應遵守學校紀律和規章制度,服從學校的安全教育和日常行為管理,不得有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的行為。 第九十九條 本市民辦中小學校幼兒園、校外教育機構、外籍人員子女學校、中外合作舉辦的高中和幼兒園參照執行。